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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课:恋物癖的证明

何家弘

今年我70岁,应该退休了。3月28日上午,我在人民大学的立德楼给法学院的本科生(包括一些法硕研究生)讲证据法学。这是我的“最后一课”,主题是司法证明的原理,主要讲解认识论原理的“三观”,即证据观、事实观、真实观。在讲述理论观点的过程中,我穿插分析了著名的聂树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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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8月,石家庄市西郊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被害人是当地女青年康菊花。侦查工作走了一些弯路,但警方最终抓获了犯罪嫌疑人聂树斌,并且拿下了认罪口供。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聂树斌死刑。聂树斌上诉后,河北省高级法院于4月25日宣布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枪决。

在课堂上,我首先分析了案件中的证据。从表面上看,这个案件中定罪的证据不少,包括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还有多个物证和证人证言。但是经过仔细分析,在这些证据中,能够证明聂树斌强奸杀害康菊花的证据就只有聂树斌的口供!其他那些证据的功能主要是证明死者的身份和死亡原因。总之,这是一个“证据短缺”的案件,也是典型的“依赖口供定罪”的案件。那么,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是这起强奸杀人案的真相吗?当时,很多人都认为这就是真相,但是后来发生的事情颠覆了人们的看法。

2005年1月,公安机关网上通缉的逃犯王书金落网。随后,他连续供认了四起强奸杀人案和一起强奸杀人未遂案,包括石家庄西郊的康菊花案。于是,“一案两凶”的消息不胫而走,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16年6月,最高法院决定提审聂树斌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12月2日,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公布再审结果,宣告聂树斌无罪。主要理由是现有证据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聂树斌实施了强奸杀害康菊花的行为,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应该“疑罪从无”。

2020年11月,河北省邯郸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王书金强奸杀人案并再次判处王书金死刑。在此需要说明,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认定王书金是强奸杀害康菊花的真凶。12月,河北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的死刑判决。2021年2月2日,经最高法院核准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河北省邯郸市中级法院对王书金执行了死刑。

至此,聂树斌-王书金案已经被司法机关画上了句号。但是,法院在改判聂树斌无罪时并没有肯定说他不是强奸杀害康菊花的凶手,在判处王书金死刑时也没有认定王书金是康菊花案的真凶。那么,究竟谁是真凶?这个案件的真相究竟是什么?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两个判决都是合理合法的。根据现有证据,法院既不能肯定聂树斌是强奸杀害康菊花的凶手,也不能肯定王书金是强奸杀害康菊花的凶手,因此,法院改判聂树斌无罪是“疑罪从无”,法院不认定王书金是强奸杀害康菊花的凶手也是“疑罪从无”。但是,这两个判决却无法满足人们对查明真相的追求。

对于司法人员来说,发生在过去的案件事实犹如水中之月。那“月亮”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司法人员看到的是经过“水”的反射或折射形成的影像。这里所说的“水”就是证据。离开证据,司法人员无法认知那些发生在过去的案件事实,而司法人员通过证据所认知的案件事实未必等同于客观发生的事实。在“水质”不够清澈的情况下,反射和折射作用会使“月亮”的影像发生畸变,甚至形成两个不同的“月亮”,成为疑难案件。

康菊花案就是这样的疑难案件。在强奸类案件中,在被害人下体提取的精液(斑)是查证罪犯的重要证据。但是在本案中,大概是因为尸体被发现时已经高度腐败,所以现场勘查人员未能提取到被害人的下体体液,导致这一重要证据的缺失。如前所述,这个案件中能够把被告人和强奸杀人行为联系起来的证据只有口供,对聂树斌来说如此,对王书金来说亦然。于是,浑浊的“水质”就折射出两个模糊的“月亮”,而法院判决也只能停留在没有查明真相的事实认定。

不过,作为证据法学的教师,我向学生们讲述了自己的事实认定结论,试图通过已知证据找出康菊花案的真相。我对同学们说——

在这个案件中还有一个重要的证据,未能引起人们的关注。根据案卷材料,被害人的裙子和内衣是在距离强奸杀人现场一百多米的的小土路边的杂草堆里发现的。请大家看这张现场方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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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应该不是作案人随手丢弃的,而是有意藏匿的。那么,作案人为什么要把被害人的裙子和内裤拿走并藏在草堆里?在看到案卷材料之后,我曾经认为作案人是要制造情杀的假象,转移侦查视线。我听说,本案的侦查工作确实走过弯路,因为专案组一开始倾向于熟人作案,曾以情杀为方向去查找嫌疑人。但是我感觉,作案人伪造情杀的可能性不大,因为纵观全案情况,这并不像一个作案人精心设计假象的案件。后来,我终于找到了答案。作案人把被害人的连衣裙和内裤藏在远离现场的地方,就是因为他想要那些衣物。他要等现场勘查结束之后,或者说此事过去之后,再来取走连衣裙和内裤。对他来说,那个女人的衣物是有用的,因为他有恋物癖。

恋物癖是一种变态性行为,指反复以某种非生命性物品作为性满足的刺激物,通过抚摸、闻嗅这类物品达到性兴奋、获得性满足。所恋物品多为异性身体接触

过的衣物,如女人穿用过的乳罩、内裤、衬衣等。康菊花案的作案人要拿走被害人的裙子和内裤,就是要在日后用这些衣物来满足他的性需求。

根据这个结论,以及本案中已知的作案手法等情况,我们可以给罪犯做一个心理画像:这个人应该具有胆大、残忍、凶狠等心理特征,而且还有恋物癖。聂树斌是这样的人吗?显然不是。那么,王书金呢?

有关材料表明,王书金的智商不高,但是男性荷尔蒙的指数应该高于常人,因此他的身体强壮,性欲强盛,行为具有攻击性,有时还会失控。1982年,14岁的王书金因强奸幼女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到唐山少管所服刑。另外,村民都知道王书金有偷拿女人内衣的坏毛病。1995年,侦查人员在发现张某乙尸体的枯井里还发现了几件女人内衣,当时还以为另有被害人。抓到王书金之后,警察问到此事,王书金承认自己有用女人内衣满足性欲的毛病,因此他经常偷拿女人的内衣,带在身上。在康菊花案中,王书金就在强奸杀人后拿走了被害人的连衣裙和内裤。

根据以上分析,我推断王书金就是强奸杀害康菊花的真凶。当然,我也不能肯定说这就是本案的真相,但是我认为这些证据已经确实充分地证明王书金是强奸杀害康菊花的凶手,因此法院应该在判决中予以认定。当然,这只是我的个人观点,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并不能改变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如果我的分析和推理能够帮助同学们认知本案的真相,有助于同学们理解司法证明认识论的事实观和真实观,那么我的讲课目的也就达到了。

于是,我的最后一课结束了。同学们给我送上鲜花,还与我合影留念,让我收到了一份意外的感动,也就给我在人大法学院的教学生涯画上了一个句号。

这个句号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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